公司治理的關鍵在於通過透明機制和制度框架保障股東的權益,尤其是少數股東的參與權與公平性。
宣廣策略整理了歐、美重大事件及影響、董事會結構,以及少數股東保護的概念。
除此之外,也列入相關名詞解釋:交易分類測試、優先認股權、增發股票,以及雙層股權結構與多重投票權。
企業治理 G

企業治理 (corporate governance)是一個監督公司管理的流程跟架構。
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是此結構中核心的部分,監督公司高層管理、策略方向。
以下列出幾個投資者會列入公司治理考慮的問題:
- 股東權益 shareholder rights
- 公司司預定策略的成功可能性 likely success of the intended company strategy
- 領導團隊執行策略的效率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eadership in place to deliver it
- 高管薪資 executive pay
- 審計實務 audit practices
- 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board independence and expertise
- 透明度與問責性 transparency or accountability
- 相關方的交易 related-party transactions
- 雙重股權結構 dual-class share structures
以下將從常見的雙As說明:Accountability 問責性 & Alignment 一致性。
問責性 Accountability
宣廣策略喜歡跟可信度、可靠性聯想在一起,像是一個組織中,每一個階段誰要負責,並接受監督或評估。
問責(究責)鏈從工作團隊、管理階層、董事會、基金管理人、資產管理者、到受益人。
股東會 AGM (annual general meeting)
則是公司向股東展示其問責能力的場合。
董事會和管理層向股東會報公司業績、財務狀況及未來策略;
同時,股東也可以行使權力,其中包含對關鍵議題(如董事任命、薪酬政策或重大投資)投票表決。
董事會委員會 Board Committees
董事會委員會 是由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小組,負責處理公司治理中某些特定領域的事項。
以下有幾個必要的委員會小組:
- 提名委員會 Nominations Committee (Corporate Governance Committee)
- 負責評估和提名董事會成員,以董事會多樣性與有效性為目標。
- 可以包含執行董事 Executive Directors 與非執行董事(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)在內
- 審計委員會 Audit Committee
- 負責監督財務報告流程、內外部審計控管,確保財務透明和合規經營。
- 應由獨立的非執行董事 Independent Non-Executive Directors, INEDs 組成
- 薪酬委員會 Remuneration Committee (Compensation Committee)
- 審查高管薪酬,確保與公司績效掛鉤並符合股東利益。
- 應由獨立的非執行董事 Independent Non-Executive Directors, INEDs 組成
除此之外,還有一些為因應市場變化或特定需求而設立的小組,
根據公司情況進行調整:
- 風險管理委員會 Risk Management Committee
- 評估和監控公司運營中的重大風險,並制定應對策略
- ESG委員會 ESG Committee
- 監督公司在環境、社會與治理(ESG)方面,推動永續發展
一致性 Alignment
指組織的目標、策略、資源分配及行動保持一致,以確保不同層級之間的協調與一致。
代理問題 Agency Problem
代理人就像是公司的管理層(professional mangers; agents),而委託人就像是公司股東 (owners);在不同位子的利益矛盾。
代理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,例如為了自己的地位、權力、薪資、短期績效等等,做出不符合股東最大利益化的決策。
高管薪酬 Executive Pay
高管薪酬是代理問題中常被討論的議題之一。
為了確保高管與股東的利益一致,除了獎金和固定薪資外,還會加入股份 (股權 equity) 激勵。
期望高管以公司長期發展為核心目標,而非僅追求短期績效。
同時,年度獎金Annual Bonus 是高管薪酬中最可能包含基於 ESG 表現的部分。
公司治理的醜聞

治理守則 Governance Code,是一套針對公司治理的原則,多是基於遵守或解釋 Comply or Explain,而非強制性規定。
英國發起第一個正式的企業治理守則;美國則為主要市場中,尚未有的(截止於2024)。
其他國家也陸續發行,但實際年份取決於引用的背景,非絕對年份,
如南非(2011)、印度 (2013)、巴西 (2018)。(首次發布、更新,還是法律實施的時間點)
“Comply or Explain” 在不同國家有類似的概念,不同的說法,
例如:荷蘭 “apply or explain”;澳洲 “if not, why not?”
宣廣策略 Visoria 列出幾個影響公司治理的事件:
| 年份 | 國家 | 事件 | 起因 | 隱含問題 | 影響 |
| 1989-1990 | 英國 | Polly Peck International (PPI)醜聞 | 創辦人 Asil Nadir 挪用資金並轉至私人帳戶,導致公司破產 | 董事會缺乏監督、內部控制薄弱的問題 | 和 Caparo 案件促成 Cadbury Committee(1991 年) 的成立,推動現代公司治理改革。 |
| 1991 | 英國 (營運核心),及其他國家 | BCCI (Bank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) 醜聞 | BCCI 涉及全球性資金洗錢和欺詐 | 揭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監管漏洞 | 強化國際金融機構治理標準,推動財務透明化。 和 Mirror Group 醜聞,促成監管改革並成為法律制定的關鍵參考依據。 |
| 1992 | 英國 | Cadbury Report | 回應 PPI 和 BCCI 醜聞,英國發布首個針對公司治理的報告 | 強調董事會獨立性、內部控制和問責制,成為現代公司治理基礎,確立「遵守或解釋」(Comply or Explain)。 | |
| 1995 | 英國 | Greenbury Report | 在 PPI 等醜聞後的社會輿論壓力 | 高管薪酬透明度和公平性的質疑 | 建立高管薪酬披露機制,將薪酬與公司績效掛鉤 |
| 2001 | 美國 | Enron | 為天然氣和電力等能源業務相關公司,利用會計欺詐隱藏虧損,導致破產 | Enron, Tyco 和 WorldCom 醜聞推動美國 2002 年通過 薩班斯-奧克斯利法案 (SOX)。 PCAOB 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 (審計監督機構Auditor Oversight Body)是核心產物,提高審計品質、維護市場透明度和保護投資者。 | |
| 2001 | 澳洲 | HIH 保險 | 由於資金管理不善和欺詐行為,造成公司破產 | ||
| 2002 | 美國 | Tyco International | 涉及高管大規模財務欺詐的案件 | Enron, Tyco 和 WorldCom 醜聞推動美國 2002 年通過 薩班斯-奧克斯利法案 (SOX)。 PCAOB 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 (審計監督機構Auditor Oversight Body)是核心產物,提高審計品質、維護市場透明度和保護投資者。 | |
| 2002 | 美國 | WorldCom | 為長途電話、互聯網公司,爆發財務造假 (隱瞞虧損並誇大盈利),隨後申請破產 | Enron, Tyco 和 WorldCom 醜聞推動美國 2002 年通過 薩班斯-奧克斯利法案 (SOX)。 PCAOB 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 (審計監督機構Auditor Oversight Body)是核心產物,提高審計品質、維護市場透明度和保護投資者。 | |
| 2002-3 | 荷蘭 | Ahold | 主要經營跨國食品零售,在財務報告中隱藏真實數據,內部審計未能發現問題。 | 歐洲各國開始強化對董事會成員的責任,和審計獨立的重要性 | |
| 2003 | 義大利 | Parmalat | 乳製品製造商,有虛報資產、隱瞞債務等財物造假問題 | 歐洲各國開始強化對董事會成員的責任,和審計獨立的重要性 | |
| 2009 | 英國 | Walker Review | 金融危機後,暴露了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問題,特別是在風險管理和高管薪酬透明度方面 | 要求董事會加強風險管理專業性,設立風險委員會 | |
| 2009 | 印度 | Satyam | IT 服務公司,高管長期操縱公司帳目,涉嫌賄賂其內部高層。 | 因賄賂行為被世界銀行World Bank 列入黑名單 | |
| 2010 | 美國 | Dodd-Frank Act | 金融危機後,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,保護投資者並減少系統性風險。 | 多德-弗蘭克法案 Dodd-Frank Act成為金融行業治理改革的重要法規,強化對高風險業務的審查 | |
| 2011-12 | 日本 | Olympus 醜聞 | 長期隱瞞投資虧損 | 日本治理中缺乏透明性和獨立董事的問題 | 推動日本引入更多外部董事,提高公司治理品質 |
| 2018 | 英國 | Kingman Review | 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(FRC)因在 Carillion 等倒閉案中表現不力,遭到廣泛批評。 | 建議廢除 FRC,建立新的 審計、報告與治理局(ARGA),提高問責性與透明度。 | |
| 2019 | 英國 | Brydon Review | 回應對審計行業的信任危機,提出全面檢討審計的角色和範圍 | 推動審計從財務驗證擴展到全面的企業審查,提升審計行業專業性與透明度 | |
| 2015 | 德國 | Volkswagen 柴油車排放造假 | 涉嫌排放測試作弊,成為重大 ESG 醜聞 | ESG(環境、社會、治理)標準逐漸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| |
| 2020 | 德國 | Wirecard 醜聞 | 支付公司 Wirecard 因財務欺詐,成為歐洲最大的會計醜聞之一。 | 歐盟重新檢討公司治理與審計監管框架,強化監管力度。 |
董事會結構

single-tier board單層董事會 和 2-tier board雙層董事會
是公司治理中的兩種主要模式:
Single-tier board 單層董事會
由執行董事 (Executive Directors) 和非執行董事 (Non-Executive Directors) 組成的董事會。
統一負責公司的管理和監督職能,例如執行董事(如CEO)負責日常經營;非執行董事則負責策略建議。
例如. 英國、美國、日本、法國 (有單層跟雙層)、澳洲、義大利 跟大部分的國家
2-tier board 雙層董事會
雙層董事會結構將管理和監督功能分,防止權力過度集中。
例如. 德國、荷蘭、中國、斯坎地那維亞 (北歐國家,如挪威、瑞典、丹麥)
不管是單層董事會,還是雙層董事會,實質上各個國家的營運細節還是有變化。
宣廣策略 Visoria 以下做個整理:
| 國家 | 董事會類型 | 特色 | 風險 |
| 澳洲 | 單層 Single-tier | – 通常單一執行董事(如MD或 CEO) – 平均 6 至 7 位成員 – 部分每年改選,大部分則每三年選舉一次 | 董事會規模較小,可能導致在專業多樣性和監督上受限制 |
| 法國 | 單層 Single-tier | – 有些公司是雙層,大部分是單層 -是少數要求 兩家審計公司共同審核財報 的國家,其中一家需來自四大會計師事務所,另一家則來自次級層級的審計機構。 – 長期持有股份的股東可享有雙倍投票權Double Voting Rights *合併董事長和CEO的董事會常見於美國和法國。 | 長期持股的雙倍投票權可能導致公司治理權力不均,影響少數股東的權益 |
| 德國 | 雙層 2- tier | – 董事會分為 管理董事會Management Board 和 監督董事會Supervisory Board – 員工通常在監督董事會中擁有代表席位,體現共同決策 Co-Determination | 雙層結構可能導致決策流程變慢,尤其在需要快速反應的商業環境中 |
| 義大利 | 單層 Single-tier | – 常由單一執行董事(如 CEO)和獨立董事會主席組成領導層。 – 法定審計 Statutory Auditors 由股東選舉,負責檢查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及董事會決策的合法性,通常為期五年。 – 法定審計師通常包括律師和前審計人員,非完全獨立的角色。 | 審計機制可能因其法律角色的限制而影響全面性和獨立性 |
| 日本 | 單層 Single-tier | -許多公司設有 法定審計師 Statutory Auditors,其角色類似於台灣和南韓的制度。 – 法定審計師通常人數較少(奇數配置),由股東個別選任,每四年進行輪換。 – 受 財閥Zaibatsu 文化影響,企業往往與銀行及產業集團有密切聯繫。 | 內部治理文化可能導致外部董事影響力不足,透明度相對較低 |
| 荷蘭 | 雙層 2- tier | 監督董事會Supervisory Board由股東選舉,但與管理層保持距離,專注於公司績效與策略的監督。 | 股東對日常經營的直接影響力有限,可能增加治理上的間接性風險 |
| 瑞典 | 雙層 2- tier | – Investor AB 案例 表現雙層股權結構如何幫助創始家族保持控制權。 | 雙層結構的權力分配仍可能在某些公司中導致效率問題 |
| 英國 | 單層 Single-tier | 強調 董事會行為Board Behaviors 和公司文化的深入探討,注重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決策透明性。 | 過度依賴董事行為的評估,可能難以量化和標準化。 |
| 美國 | 單層 Single-tier | 少數主要市場中沒有針對公司治理的統一守則Code,但存在某些州法或公司自行制定的治理原則。 *合併董事長和CEO的董事會常見於美國和法國。 | 沒有全國性的公司治理規範可能導致治理標準不一致,影響透明度與問責性 |
| 印度 | 單層 Single-tier | 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 SEBI 的上市公司 – 獨立董事至少應占 50% – 至少要有一名女性董事 – 至少要有居住董事resident director 印度企業的獨特股權結構中 – 發起人Promoters 指的是創立公司的人或最初資助和推動公司成立的個人或團體,通常對公司具有高度的控制權和影響力。 |
少數股東的保護
少數股東 Minority Shareholders 往往因持股比例較小,在重大決策中容易被忽視,
甚至可能遭遇 少數股東剝削 Exploitation of Minorities。
為防止這些情況,像英國上市制度 UK Listing Regime 這樣的框架,引入了 交易分類測試 Class Tests。
交易分類測試 Class Tests
根據交易規模的重要性,要求公司披露資訊,以確保少數股東有參與的機會。
舉例來說,當交易規模達到公司總資產或收入的 5%(Class 2 交易)時,公司需要公開相關資訊;
而如果交易規模達到 25%(Class 1 交易),則必須經過股東投票批准,才能進行交易,
確保所有股東,尤其是少數股東,能參與這些重大決策。
除此之外,還有一些重要的概念需要了解:
優先認股權 Pre-emption Rights
當公司發行新股時,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新股的權利,以維持其持股比例不被稀釋。
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的利益最有可能通過優先認股權 Pre-emptive rights 來保護。
股票認購 Rights Issues
公司向現有股東按持股比例提供新股購買的一種資金籌措方式,確保股東能以優惠價格購買新股,避免稀釋其投票權。
雙層股權結構 Dual-Class Shares
公司發行兩類或多類股票,其中某類股票擁有更高的投票權 (通常是創始人或早期投資者)。
有權力集中、削弱其他股東的參與度的風險。
多重投票權 Multiple Voting Rights
某些股票持有人擁有每股多於一票的投票權,通常賦予創始人或核心股東更大決策權。
風險可能導致少數股東意見被忽略,削弱公司治理的公平性。
一般授權 General Mandate
允許公司在一定範圍內增發新股,而無需事先徵求現有股東的同意或提供 優先認股權 Pre-emptive Rights。
各國對一般授權的限制不同,例如香港允許公司增發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的 20%。
日落條款 Sunset Clauses
雙重股權結構中的特權投票權在一段時間後(通常不超過 7 年)自動失效,使所有股東的投票權平等。
此條款以減少公司對雙股權結構的負面影響風險。
結語
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平衡權力、透明問責與保護所有股東的權益。
宣廣策略認為,身為少數股東的散戶我們,更應該了解企業治理的重要及背後的概念,才可以做往後判斷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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